南阳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南阳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南阳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南阳职业学院
2018年10月22日
南阳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阳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发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优良传统,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依据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不含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院正式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第四条 学院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按照学校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人员凭学院和上级红头文件以及院长办公室的纸质公务通知,到人事处填写《出差审批单》,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留人事处用于考勤,一份供财务报销使用。无红头文件或公务通知的,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标准 职务 |
火车 |
轮船 (不含旅游船) |
飞机/高铁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车) |
院级领导及 正高职称人员 |
软席车 |
二等舱 |
商务舱/ 高铁一等座 |
凭据报销 |
中层正副职及 副高职称人员 |
硬卧车 |
二等舱 |
经济舱/ 高铁二等座 |
凭据报销 |
科级及其他 人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 |
高铁二等座 |
凭据报销 |
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末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公务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出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中层副职及以上职务、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其余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若因出差路途较远(10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在出差前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 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学院可安排车辆接送,其他人员不安排车辆接送。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凡出差人员应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内住宿标准见下表:
项目标准 职务 |
省内各县 及县级市 |
省内地级市 |
省会城市 |
院级领导及 正高职称人员 |
300 |
360 |
480 |
中层正副职及副高职称人员 |
200 |
260 |
360 |
科级及其他人员 |
100 |
160 |
260 |
省外出差按照南阳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出差人员自主选择住宿条件的,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住宿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会议出差由举办方统一收取住宿费的或指定住宿的,需凭红头文件及住宿发票和清单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住在亲友家或实际住宿未达到标准的差额部分等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外派学习、进修,按照红头文件通知,低于本办法规定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报销,高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公务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子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南阳市内区县30元/人/天包干使用,省内其他市县(含郑州市)60元/人/天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100元/人/天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者,不补贴伙食补助费:
参加脱产培训、进修、业务学习以及后备干部培训期间;
出差期间已由对方单位安排食宿,或缴纳相应费用的,学院不再另行发放伙食补助;
凡因工作、学习、交流需要另行报销招待费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南阳市内区县30元/人/天包干使用,省内其他市县(含郑州市)60元/人/天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100元/人/天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者,不予报销公杂费:
参加脱产培训、进修、业务学习以及后备干部培训期间;
出差期间学院配车或自带车辆已报销加油费和路桥费的不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公杂费。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公务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公务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不连续期间的接待单位或承运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公务出差若需学院派公车,需凭《派车单》进行费用报销,若自带车辆,需在《出差审批单》上注明并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务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校不再另行报销食宿费和公杂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收取会务费(培训费)的,会务费(培训费)凭票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公务人员脱产参加党校学习或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工作、以及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在南阳地区内的,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南阳地区以外地方学习或工作的,报销本人学习或工作期间西峡县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学习或工作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按每人每天16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学习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经批准后只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家及省级各类大学生比赛及活动的学生,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学校普通工作人员出差报销标准的50%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以及住宿清单据实报销,二者缺一将不予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
出差不满24小时或者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减半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公务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文件/通知、《出差审批单》、车票/机票、保险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清单等凭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到财务填写《旅差费报销单》。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出差期间如需公务接待的,按《南阳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人员、财务办事员以及业务经办人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