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南阳职业学院采购招投标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南阳职业学院
2018年10月22日
南阳职业学院采购招投标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我院采购招投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规,参照西峡县财政局关于采购招投标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院性质与体制
南阳职业学院属于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非盈利性质。2017年9月以来,经过体制改革为民办公助模式,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二、招投标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受董事会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分管使用单位)、院纪委书记
成员单位:财务处、后勤处、校产处、监察单位、使用单位。
三、招投标项目分类
(一)基建主体工程按规定纳入社会招标机构实施。
(二)除基建主体工程以外的采购项目按本办法实施。
四、学院内部非基建类项目采购招投标金额及范围
(一)合同价款在300,000.00-1,000,000.00元(不含)之间的材料采购、工程发包(非基建主体建设项目)、广告发布、中介外包机构选择、房屋租赁、财产保险及其他业务由招标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二)合同价款在200,000元—300,000.00元(不含)之间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可根据情况组织由三个以上部门的领导参加,以议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三)合同价款在200,000.00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采购职能部门组织议标,一般由主管院长、财务院长、使用部门参加确定中标单位。
五、招投标程序
(一)接受院内有关单位的采购招标申请。
(二)申请单位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等相关资料。
(三)发布招标信息或招标邀请书。
(四)资格审查。重点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信誉、经营状况。
(五)组织招投标答疑。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并送档案室保存至开标日。
(七)组织考察,并将考察材料报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处。
(八)由招标领导小组公开开标、评标、定标。领导小组成员中必须由正、副组长签字同意才能确定中标单位。
(九)中标结果连同会议记录、招标资料一起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阅并批准。
(十)签发“中标通知书”,配合有关部门签订合同。
招标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采取公开招标的,以招标公告方式挂学院官网,保证有三家以上不特定的单位投标。
采取邀请招标的,以邀请书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能力良好的单位投标。
采取竞争性谈判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单位,就招标事宜进行竞争性谈判。
六、招标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发布
由招标采购职能部门起草招标文件,起草完毕经各个相关部门审查修改定稿后开始组织招标活动,由招标采购职能部门发布招标文件。
七、评标规则
(一)评标活动由校内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评标成员应当在校内招投标领导小组中抽取,一般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评标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监督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相关项目的监督和评标成员。
(三)招投标领导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否决后,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招标。
(四)评标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需重新组织招标。
(五)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发中标通知书。使用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拒绝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八、违约责任
(一)与招标采购及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1.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招标文件的;
3.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签订合同的;
5.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6.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6.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7.向业务部门或采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标领导小组成员行贿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评标领导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担任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1.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2.已知自己为评标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3.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4.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学院纪委或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学院纪委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