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现将《南阳职业学院车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职业学院
2019年4月1日
南阳职业学院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阳职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为加强校园车辆停放管理,缓解校内交通压力,减少外来车辆进入校园,保障正常的校园交通秩序,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和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交通管理按省、市关于校园车辆管理的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全校实行分片区相对封闭式管理模式、实行车辆分类管理、智能化自动识别出入、保障教职工车辆进入、减少外来车辆进出校园。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总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具体的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第四条 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出校园以及在学校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所停放的各类车辆包含但不限于机动车辆、电动车、自行车等。
第三章 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所有驾驶机动车者,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并定期到交管部门进行审验。严禁无驾驶证或持过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入校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还要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服从相关部门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四章 车辆出入与门禁管理
第七条 未满十八岁学生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年满十八岁有驾驶证方可驾驶有牌有证机动车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八条 所有机动车通过无卡式自动识别系统进出校园,按照要求进行车牌录入或者办理车辆通行证,外来办事车辆则需在门卫处登记。
第九条 摩托车和电动车应自觉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凭通行证进出校园,外来摩托车、电动车不允许进校园。未自觉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条 任何进出学校车辆应服从安排,进出校园“一杆一车”,如遇设备问题,现场工作人员或驾驶员及时与保卫处联系。严禁车辆跟随、冲卡、强行进入等违法违规行为,此类行为造成损失的,管理部门将依规对肇事司机提出赔偿,由肇事司机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部门将依法报请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校园行车及停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24小时管理。在校注册的教职工机动车辆信息由系部和部门统一提交给保卫处进行录入,外来车辆须经许可登记,在保安指挥下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二条 车辆在校园内应严格遵照交通标志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和鸣喇叭,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禁止播放大声量音乐及轰踩引擎。
第十三条 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规定地段,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必须保证消防救援通道及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具体停放规定如下:
(一)大门口外禁止停车,东西上下通道不得停车。
(二)樱花大道禁止停车。
(三)汽车停放在中央大道、图书馆后、家属院内、学院宾馆前。
1.中央大道停车一律车头朝花坛。
2.图书馆停车场西进东出。
(四)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在西教学楼后,由从东往西依次停放。
(五)四轮电动汽车停放在家属院内。
(六)对于校园内不按规定停放的、不按交通标线或标志行驶、超速、随意占道停放的车辆,管理部门有权依规锁车、教育行车人员。严重违规且不听劝告者,管理人员有权引导车辆出校。具体管理办法依照补充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学期首末及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校园车流量增大,在通行和停车压力高峰时段,各类机动车辆的行驶和停放都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六章 违规停车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违规停车
(一)首次发现违规停车,保卫处进行锁车,车辆驾驶人自行到保卫处接受教育,即可开锁。
(二)第二次发现违规停车,保卫处进行锁车,车辆驾驶人写检查,并由所在系部负责人签字,交到保卫处即可开锁。
(三)第三次发现违规停车,保卫处进行锁车,并在无卡式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系统中取消车牌录入,并在学校官方群里公示。(三个月内不再录入)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违规停车
发现违规停车,进行锁车教育。
第十七条 学生违规停车
如若发现学生车辆,一律进行锁车,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态度恶劣不服管教者由辅导员严肃处理。
第七章 进出校园的卸货汽车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每日6时20分之前、8时30分至10时,15时至16时30分,所有载货汽车可在校园内限定道路通行及装卸货。节假日期间通行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卸货汽车进出校门需在门卫处登记,在校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二十条 校园内限速20公里/时,禁止鸣笛。
第二十一条 若卸货汽车不按规定通行,首次发现警告,第二次进行锁车(三天),如若再犯,则按照超出时间每10分钟5元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八章 校内停放车辆须知
第二十二条 车主应根据有关交通法规规定,对车辆安全保险自行投保,车辆停放期间发生丢失、损坏者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应锁好门窗,及时取走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后果自负。
第二十三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者,一旦发现将依规报警;隐瞒不报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